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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236号原告:张某,女,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谢虹审判员  刘煜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