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236号原告:张某,女,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谢虹审判员 刘煜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