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顺利与裘光耀、裘露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利,裘光耀,裘露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38号原告:张顺利,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裘光耀,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诸伟杰,慈溪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裘露芬,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利诉被告裘光耀、裘露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利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顺利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计1008元,由原告张顺利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