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叶稳刚与王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稳刚;王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860号申请执行人:叶稳刚,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王林军,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163号叶稳刚诉王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林军下落不明,名下房产已另案查封,不宜处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王林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叶稳刚人民币10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8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