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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孟晓鹏假释裁定书 (590)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晓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288号罪犯孟晓鹏,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宝鸡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延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晓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晓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7次。本院认为,罪犯孟晓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晓鹏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6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