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天执民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海瑞与陈统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瑞,陈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瑞,职工。被执行人:陈统云,职工。本院在执行陈海瑞与陈统云(2011)台天执民字第6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统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1)台天商初字第83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万鹏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