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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高浩哲与许洪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浩哲;许洪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沂南保字第597号 申请人:高浩哲,男,2005年3月18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许洪侦,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高浩哲与被申请人许洪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许洪侦驾驶的鲁QL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许洪侦驾驶的鲁QL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