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胡卫东与邢培红、彭成凯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卫东;邢培红;彭成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18号申请人:胡卫东,男,汉族,住德州市。被申请人:邢培红,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彭成凯(又名彭凯),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胡卫东与被申请人邢培红、彭成凯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卫东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邢培红、彭成凯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邢培红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号,彭成凯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方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