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二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亮与赵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400号原告陈亮。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宪龙,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诉被告赵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乜永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