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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二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亮与赵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400号原告陈亮。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宪龙,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诉被告赵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乜永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