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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洪昌与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洪昌;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20号申请人:李洪昌,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李洪昌与被申请人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洪昌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1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