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嘉禾包装制品厂与嘉兴五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嘉禾包装制品厂,嘉兴五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934号原告:嘉善嘉禾包装制品厂。法定代表人:俞玉明。委托代理人:陆军。被告:嘉兴五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嘉禾包装制品厂与被告嘉兴五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嘉禾包装制品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嘉禾包装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嘉善嘉禾包装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