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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3593号原告李某。被告校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他与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经常为琐事吵闹,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现坚决要求离婚并抚养小孩。被告校某否认原告所诉事实,辩称原告没有家庭责任心,夫妻之间的矛盾主要因经济问题而产生的,两人感情并未破裂,故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并于同年12月9日生一子李世杰。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不同,夫妻之间很少沟通,为此严重影响了两人之间的感情。另外,由于原、被告均在外打工,经济上各自独立,互相关心,照顾不周,进而使夫妻矛盾有增无减。2011年9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坚持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存,表示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并生有一子。原告应珍惜夫妻之间多年的感情,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被告亦应为夫妻关系和好多做努力,只要原、被告能够相互理解,多沟通,多交流,互相关心,体贴对方,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校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爱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