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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安服务公司与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安服务公司,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上行初字第76号原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钮泉业。委托代理人边志勇。被告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原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安服务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安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沈 娜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人民陪审员  赵惠建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