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镜行执申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芜湖市一条心网吧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芜湖市一条心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镜行执申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光,局长。被执行人芜湖市一条心网吧,住所地芜湖市。投资人王永波,经理。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执行人芜湖市一条心网吧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局芜工商处字(2011)第039号行政处罚为由,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芜工商处字(2011)第039号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芜工商处字(2011)第039号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刁智蓉审判员 徐晓丽审判员 王学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