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南德工贸有限公司与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宝鸡市南德工贸有限公司;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金执字第0047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南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教育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提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宝平路。 法定代表人罗栓林,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南德工贸有限公司与宝鸡惠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0)金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材料款、租赁费78618.38元,并承担诉讼费1132.50元及执行费10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7日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1132.50元并向法院交纳执行费1096元,于2011年12月10日前向申请人偿还18618.38元,2012年2月20日前偿还30000元,2012年3月20日前将其余30000元全部付清。此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正在履行当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清付义务,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再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程淑芹 审判员 胡耀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宏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