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田中民与连国利、魏东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中民,连国利,魏东明,张福林,李喜生,李英林,田国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647号原告田中民。被告连国利。被告魏东明。被告张福林。被告李喜生。被告李英林。被告田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中民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中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中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