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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指执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陕西博事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指执字第00047-1号申请执行人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泾阳县王桥镇。被执行人陕西博事长申请执行人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依据生效的(2010)咸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交付给申请人指定的职工个人;并给付申请人违约金350万元及诉讼费3075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指执字第00047号案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江代理审判员 张 丹代理审判员 杨 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