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20-03-10
案件名称
林庆连、程传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林庆连;程传实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林庆连(原审起诉人),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汕尾市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易新文,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程传实(原审被起诉人),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汕尾市海丰县人,住海丰县,上诉人林庆连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汕海法立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庆连称,2011年9月8日,上诉人向海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程传实停止侵权、排除防碍,并赔偿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要求本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6月10日,上诉人林庆连因不满程传实在其同住的楼房顶门加锁,妨碍了其通行而发生纠纷,其住宅添加的防盗不锈钢门被程传实拿刀砍坏,对此,林庆连要求被告程传实赔偿损失,并恢复楼房顶门通行,其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以林庆连未能提供自己与程传实在争议楼房中的使用权确权证据及争议楼房空余地方的使用权确权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确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汕海法立民初第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海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观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