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党毅假释裁定书 (587)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党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285号罪犯党毅,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洛南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党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党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7次。本院认为,罪犯党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6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