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凤霞与杨洪全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霞,杨洪全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刘凤霞,农民。被告杨洪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霞与被告杨洪全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士生审 判 员 窦广同代理审判员 潘智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