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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凤霞与杨洪全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霞,杨洪全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刘凤霞,农民。被告杨洪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霞与被告杨洪全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士生审 判 员  窦广同代理审判员  潘智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