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符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76号原告符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被告孟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某某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符某某承担150元。代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