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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符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76号原告符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被告孟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某某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符某某承担150元。代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