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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普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舟山市××特产××责任公司与吕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特产××责任公司,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舟普商初字第548号原告舟山市××特产××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家门街道东大街××室。法定代表人殷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甲。被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乙。原告舟山市××特产××责任公司诉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舟山市××特产××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玲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文平、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舟山市××特产××责任公司诉称,因业务需要,被告吕某某与被告下属渔需品经营部较早建立渔需品物资购销关系。2000年被告因经营不善,中止与原告的物资购销关系。此间,原告多次派人催讨所欠货款,截止2007年11月被告吕某某尚欠原告41165元。现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货款4116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归还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舟山市××特产××责任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经被告确认签字的结算单一份。被告吕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辩称,自2007年被告在结算单上签字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主张还款,原告主张欠款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被告吕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吕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抗辩称原告主张欠款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某某因业务需要与被告建立渔需品物资购销关系,截止至2007年11月7日,双方确定被告吕某某尚欠原告舟山市××特产××责任公司货款41165元,并由被告吕某某在货款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拖欠舟山市××特产××责任公司货款未及时支付,有违诚信,应及时支付货款并承担为此造成原告的货款利息损失。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货款结算单也未对被告的还款期限进行约定,因此,本案买卖关系未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原告舟山市××特产××责任公司向被告吕某某主张权利时起算,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退一步讲,如果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只是法律赋予该债权的强制执行力,从诚信的角度被告仍应对存在的自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欠债不还有悖情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限被告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舟山市××特产××责任公司货款41165元,并从2011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414.5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玲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芷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