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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1119-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乐清市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119-2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理人:胡志川,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金国华,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2011)浙温商终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温州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州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放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元,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崇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