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帛与高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帛,高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何帛,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夏雪梅,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冬,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帛与被告高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帛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帛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小冬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帛撤回起诉。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