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候怀英、刘祯如、何崇燕、何崇先与罗时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怀英、刘祯如、何崇燕、何崇先,罗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金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候怀英、刘祯如、何崇燕、何崇先被执行人罗时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怀英等与被执行人罗时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段 茂 春人民陪审员 汪 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祥(院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