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洋龙假释裁定书 (617)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洋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315号罪犯王洋龙,男,1989年9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咸秦刑初字第000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洋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2年10月17日),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洋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4月至今共获得积极11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洋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洋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昱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晏永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