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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洋龙假释裁定书 (617)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洋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315号罪犯王洋龙,男,1989年9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咸秦刑初字第000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洋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2年10月17日),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洋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4月至今共获得积极11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洋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洋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昱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晏永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