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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084-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顺利喷花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顺利喷花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084-3号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县顺利喷花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友富。委托代理人施国清、陆群。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兴。委托代理人肖凌、郦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县顺利喷花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顺利喷花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浙江雄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绍兴县顺利喷花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340元,减半收取61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20元,合计1109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130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