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别格电器厂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别格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44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晨穗。被执行人:慈溪市别格电器厂代表人:方建波。本院在执行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别格电器厂(2010)甬慈商初字第183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别格电器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慈溪市别格电器厂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7418.3元,还需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86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24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