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305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锁柱与李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锁柱,李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058号原告陈锁柱。委托代理人陈红梅,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良。本院在受理原告陈锁柱诉被告李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锁柱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锁柱申请撤诉,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锁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2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250元诉讼费。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