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556-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金昌物资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56-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金昌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秀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刘立国,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8日前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至今,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10000元、滞纳金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300元(自2011年6月26日至2011年11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及本案执行费3850元,共计2671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它分支机构、所属部门、项目部价值26715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