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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波韩太现代电器有限公司与郴州市俊伟家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韩太现代电器有限公司,郴州市俊伟家电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32号原告:宁波韩太现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俊伟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解放路16/7-8号。代表人:何德贤,该经营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群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韩太现代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俊伟家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韩太现代电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韩太现代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韩太现代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5元,由原告宁波韩太现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