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盈法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9-06-06
案件名称
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敏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敏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盈法执字第105-1号申请人: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易岩保,男,联社理事长。地址: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6号。委托代理人;王兴科,男,现年37岁,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被申请人:赵敏志,男,汉族,1971年1月1日生,住盈江县。申请人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1)德民二终字第41号判决书,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赵志敏履行还贷款47381元、诉讼费915元及执行费620元,共计48916元,本院立案后,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且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被申请人尚没有偿还能力为由,迟迟未履行偿还,故本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德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辉审 判 员 杨正荣助理审判员 李俊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旖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