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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天执民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潘玉芬与郑洪学、姜春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芬,郑洪学,姜春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潘玉芬,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郑洪学,居民。被执行人:姜春怡,居民。本院在执行潘玉芬与郑洪学;姜春怡(2011)台天执民字第8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洪学;姜春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1)台天商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万鹏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