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天执民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潘玉芬与郑洪学、姜春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芬,郑洪学,姜春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潘玉芬,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郑洪学,居民。被执行人:姜春怡,居民。本院在执行潘玉芬与郑洪学;姜春怡(2011)台天执民字第8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洪学;姜春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1)台天商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万鹏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