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朱宏波假释裁定书 (618)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宏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316号罪犯朱宏波,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于西安市莲湖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莲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宏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8月25日),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宏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共获得积极10次。本院认为,罪犯朱宏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宏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8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昱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晏永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