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与陈辉、谢建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陈辉,谢建刚,戎伟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代表人:华冰白,行长。被执行人陈辉,农民。被执行人谢建刚,农民。被执行人戎伟宜,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与陈辉、谢建刚、戎伟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辉、谢建刚、戎伟宜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陈辉、谢建刚、戎伟宜尚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费用4300元,应承担诉讼费2665元、执行费146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6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