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顿桂清,顿桂华,顿桂成,顿桂英,朱海涛,栗荣思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顿桂清,女,1964年9月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谢二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东村南区8-3-302室。身份证号:340404196409210621。原告:顿桂华,女,1967年10月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谢二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小井南村33-2-8号。身份证号:340604196710100704。原告:顿桂成,男,1970年7月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西村居民委员会3-5-4室,身份证号340404197007130615。原告:顿桂英,女,1973年7月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北村27-2-6号,身份证号340404730713062。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涛,女,1977年3月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北村27-2-6号,身份证号421125197703087944。委托代理人:邹传银,男,1965年6月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医院村3-2-8号。被告:栗荣思,女,1941年5月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无职业,住址同上被告。身份证号:340404194105010621。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顿桂清、顿桂华、顿桂成、顿桂英与被告朱海涛、栗荣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顿桂清、顿桂华、顿桂成、顿桂英于2011年1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顿桂清、顿桂华、顿桂成、顿桂英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顿桂清、顿桂华、顿桂成、顿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顿桂清、顿桂华、顿桂成、顿桂英负担。审判长 孟凡华审判员 宋成凤审判员 柏松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