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宝民调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调初字第450号原告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