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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中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与邓光飞、蔡飞、邱勇、李登高、凌钦贵罚金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惠中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邓光飞。被执行人:蔡飞。被执行人:邱勇。被执行人:李登高。被执行人:凌钦贵。上列被执行人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宜将本案指定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判决书由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龙门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应将指定执行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向平审判员  杨举添审判员  吴国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烈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