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冻字第1965-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1-1965张立晖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冻字第1965-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龙涛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山子村东。法定代表人:李国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立晖,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大夼镇宋村1119号。本院于2011年6月24做出的(2011)莱阳照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己发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立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己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开立账户,需要冻结其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立晖在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6228480261322195817账户内的存款10万元。账户余额不足,冻结到额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振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