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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恢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本健与刘丕波、郭秋菊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健,刘丕波,郭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王本健,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丕波,住贵州省。被执行人郭秋菊,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王本健与被执行人刘丕波、郭秋菊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9)荣藤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