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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民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叶仁波与陈士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仁波;陈士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2506号原告叶仁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崇。委托代理人张盈盈。被告陈士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顺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仁波与被告陈士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仁波于2011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仁波撤回对被告陈士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仁波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其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