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阮成创作出的新国土罚字[201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县国土资源局,阮成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扶廷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阮成创,男,成年,住新县。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阮成创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字(201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字(201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字(201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字(201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张克财审判员 金 晶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