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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江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田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某;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江刑初字第8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于2011年11月12日21时55分许,酒后驾驶丰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浙A×××**)行驶至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的中堡假日酒店附近时,转弯未让直行的由黄继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浙A×××**),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干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处理事故时,被告人田某抗拒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田某酒精含量为1.58mg/ml;后又对其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被告人田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0mg/ml,属于醉酒驾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圣文、黄继强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呼气酒精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光盘,查获经过及案件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身份证明及被告人田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3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丽云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裘咪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