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法民初字第06563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四公里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四公里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初字第06563号原告:晏勇,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巴**。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四公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青龙路回龙商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6357723-0。负责人:林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元,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四公里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左志凌,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四公里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晏勇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四公里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晏勇于2011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四公里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晏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勇撤诉。代理审判员 周新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