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景、王伟与王伟、武汉鑫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景;王伟;武汉鑫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730号原告:李景。委托代理人:王爱民。被告:王伟。被告:武汉鑫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动物园路**。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诉被告王伟、武汉鑫世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伟价值1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提供案外人杜敏(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广场街城站路**。公民身份号码××)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园林路中段****、建筑面积79.34平方米的房屋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景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被告王伟存款19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杜敏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园林路中段3栋2层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杜晓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