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坊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潘喜莲与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喜莲,王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坊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潘喜莲。被执行人王文清。申请执行人潘喜莲与被执行人王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坊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文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四马路分理处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文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四马路分理处工资收入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蕾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