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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范小群、陶源。被告:周某。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自动撤回本案起诉。代理审判员  白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