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范小群、陶源。被告:周某。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自动撤回本案起诉。代理审判员 白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