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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86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华超与陈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超,陈知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6866号原告刘华超,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陈知强,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委托代理人潘景伟,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黄婉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1月1日、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景伟两次开庭均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目前原告的经济陷入困境,要求被告还钱,但被告一直躲避,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2、被告应从2010年12月1日起至开庭当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借条1份。用于证明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向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母亲也在借条上签名摁指模。2、证明1份。用于证明原告目前经济状况陷入困境。被告答辩称:该3.5万元是赌债,其中一万多是欠原告的赌债,剩下一万多是刷了原告的信用卡,但刷的这一万多也是用去赌博的。原、被告也签了还款的协议,协议里面没有约定利息,所以利息不应支付。被告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被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3、报警回执、治安调解协议书各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就涉案借款曾经向公安局报案。本院依职权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卡2份,交双方质证。于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本院就有关案件事实向被告进行询问,但被告代理人称其不知情,本院遂要求被告代理人通知被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理人称被告因故无法到庭,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庭审中质证、辩证,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事实上原告并没有借给被告3.5万元金额的款项,被告只是大概刷了原告一万多的卡,另一万多是赌债,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确认。原告对证据3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上述3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双方均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房产登记信息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11年8月29日,被告出具借据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定于同年9月10日前归还8000元,其余自2011年11月起,每月还500元至还清为止。被告母亲名“陈留祝”,在该借条上署“留祝”的字样。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以及其经济状况陷入困境急须钱用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到开庭日止,被告未偿还任何款项。另查明,被告名下登记有一套位于南海区××街道北湖三路××房××房屋××(已××按揭)及××南海区××街道北湖三路××地下车库××车位一个(无任何产权限制)。根据以上认定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3.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相应款项。被告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虽然根据原、被告的约定,除8000元外,其他借款尚未届还款期,但原告目前经济状况陷入困境,加上被告确有逾期不还款的事实,原告有理由因此产生不安,故本院酌情确定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还款有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于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计算标准,故原告关于被告应自2010年12月1日起到开庭日止开始计付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而确定被告应自起诉日起到第二次开庭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知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华超偿还借款35000元。二、被告陈知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华超支付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1年11月17日止,以实际欠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判决履行上述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3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与上述款项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