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4999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雁民初字第04999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马 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路晓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