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官高星与沈坚瑜、周海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官高星;沈坚瑜;周海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876号原告:官高星。委托代理人:欧洋洪、庞佳轶。被告:沈坚瑜。被告:周海田。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官高星诉被告沈坚瑜、周海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坚瑜、周海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高星撤回对被告沈坚瑜、周海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