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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官高星与沈坚瑜、周海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官高星;沈坚瑜;周海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876号原告:官高星。委托代理人:欧洋洪、庞佳轶。被告:沈坚瑜。被告:周海田。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官高星诉被告沈坚瑜、周海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坚瑜、周海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高星撤回对被告沈坚瑜、周海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