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3068号
裁判日期: 2011-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朗庭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春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朗庭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潘春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068号原告陕西朗庭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安巿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法定代表人:郭柳成。委托代理人张雨涛,陕西丰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曼斯顿电梯有限公司。住址:中国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參区启潮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杨秀泉。被告潘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朗庭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曼斯顿电梯有限公司、潘春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朗庭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87.5元,本院退付原告287.5元。审判员 郑本性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娟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